长沙市|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运作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05日       来源:工信部      阅读:1487次

一、总则

1、本细则所称长沙市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是指在长沙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专项资金和长沙市财政资金中安排,对银行小微企业信用类贷款的损失予以部分代偿的专项资金。基金通过风险分担机制引导合作银行向小微企业发放信用类贷款。

2、本细则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是指在长或驻长商业银行。本细则所称信用类贷款包括纯信用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结构化贷款中除抵押和担保外的信用部分。

3、小微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划分。

二、支持对象

1、风险补偿基金的支持对象为在长沙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成立且存续、依法纳税并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的小微企业。获得基金支持的企业,每年底在长沙市工业网上予以公示。

2、建立信贷支持白名单制度,纳入白名单的小微企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筛选:(1)已认定为国家、省、市工业和信息化类小巨人的企业;(2)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3)拥有国家、省、市立项的科技计划的企业;(4)我市新兴及优势产业链重点培育企业;(5)经济效益较好、具备中长期发展前景的企业;(6)海外高层次人才归国创业创新企业;(7)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支持的小微企业。市小微两创办对白名单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按工作需要调整更新。

3、支持对象不属于金融、类金融、房地产行业及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

4、小微企业主贷款,用于其企业的生产经营的(不得用于个人消费等其他用途),可纳入风险补偿基金支持范围。

三、支持方式

1、风险补偿基金支持合作银行对小微企业发放信用类贷款,如发生贷款违约,基金对贷款本金、利息按约定比例代偿,罚息等不纳入代偿范围。风险补偿基金对每家合作银行基金项下贷款池(按每个保证金账户分别核算)以贷款池余额的10%为限负有代偿责任,对贷款池余额10%以外的部分,基金不承担代偿责任。

2、从发生第一笔代偿起算,以代偿触发时合作银行基金项下贷款余额的10%核定基金对存量贷款负有代偿责任的金额。之后发放的贷款在新增贷款发生第一次代偿时按前述方法依次核算。负有代偿责任的资金在对应的贷款池结清时若有剩余,转为一般的代偿准备金。

3、基金与合作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机构按照以下差别化比例分担风险:

(一)A模式。风险补偿基金、园区共同支持银行向园区内小微企业发放信用类贷款,基金、园区、银行的风险分担比例分别为35%、35%、30%。

(二)B模式。风险补偿基金支持银行向长沙市内小微企业发放信用类贷款。

(1)银行向长沙市信贷支持白名单之内的小微企业发放纯信用贷款,基金、银行的风险分担比例分别为60%、40%。

(2)银行向长沙市信贷支持白名单之内的小微企业发放股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准信用类贷款,基金、银行的风险分担比例分别为50%、50%。

(3)银行向长沙市信贷支持白名单之外的小微企业发放纯信用贷款,基金、银行的风险分担比例分别为50%、50%。

(4)银行向长沙市信贷支持白名单之外的小微企业发放股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准信用类贷款,基金、银行的风险分担比例分别为40%、60%。

(5)银行向小微企业发放部分抵押的结构化贷款,对贷款的信用部分,基金、银行的风险分担比例分别为40%、60%。

(三)C模式。风险补偿基金与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合作,支持银行向长沙市内小微企业发放贷款。

4、基金的风险分担比例为35%,其余部分的风险分担比例由银行和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约定。银行在基金分担份额之外的部分,风险分担比例不低于20%。

5、风险补偿基金对小微企业的单笔贷款增信,不得与其他政府增信措施叠加。贷款达到代偿条件时,不同的政府增信措施不得重复代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