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工作规范》解读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29日

来源: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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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科技创新计划验收管理工作,改变项目管理“重立项、轻管理”现象,从制度设计上解决验收程序复杂、管理层级较多、评价标准缺乏、组织保障不力等问题,根本上扭转项目验收率偏低现状,省科技厅对现行验收管理模式进行改革和调整,印发了《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工作规范》(湘科计〔2020〕29号),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起草依据

文件起草依据包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国科办资〔2018〕107号)、《湖南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湘科发〔2018〕172号)、《湖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19〕22号)和《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湘科发〔2020〕69号)等。

二、验收改革重点内容

1.调整优化验收管理模式根据省科技厅机关处室职能职责的调整和省科技事务中心的成立,验收管理由“承担单位+推荐单位+厅主管处室”模式构建为“专业机构+承担单位”的验收新模式。专业机构相对独立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结论报省科技厅审核,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市州科技局或项目依托单位组织实施。项目主管部门配合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参加验收,项目推荐单位配合专业机构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监督与诚信部门、纪检部门加强对专业机构的指导和监管,监督与诚信处对验收结论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并全程接受驻厅纪检监察组监督。

2. 强化承担单位验收责任。项目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对本单位科研成果管理负主体责任,要组织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科研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进行审查。项目牵头单位参照本规范,组织课题绩效评价并对评价结论负责。项目(课题)负责人要对本项目或课题的相关成果进行审核把关,检查科技报告完成情况和科技成果填报情况。

3. 优化科管系统验收管理。验收工作全程通过“湖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按期组织实施综合绩效评价。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科管系统填写综合绩效评价内容。科管系统于项目执行期满前6个月开放系统,提前3个月将其调整为待验收状态,并自动通知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启动验收程序。项目验收申请系统提交后,专业机构形式审查,组织综合绩效评价评议,监督与诚信处系统审核。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实行公示制度,评价结论通过厅官网和科管系统进行公示。结论优秀和合格的项目,科管系统自动生成证书。承担单位未填报综合绩效评价材料的,或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未通过验收的,科管系统自动将承担单位和负责人纳入严重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4.突出全面绩效管理导向。专家依照《绩效评价专家评分表》进行量化评分,全面围绕项目执行约定的绩效目标进行评价。项目研究任务执行方面,重点对目标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的水平及创新性、成果示范推广及应用前景、项目组织管理和内部协作配合、人才培养等情况进行评价;资金管理使用方面,重点对资金到位与拨付情况、会计核算与资金使用情况、预算执行与调整等情况进行评议,在此基础上确定结余资金。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分数90分(含)以上的评定为优秀,评定为优秀的项目比例不超过同年度同类别项目的15%;分数90分(不含)以下、60分(含)以上的评定为合格;分数60分以下的评定为不合格。

5. 实行科研项目分类落实“三评”改革精神,坚持分类评价原则,对项目研究任务及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研究成果水平与创新性、成果转化推广及应用前景、组织管理与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价,评价指标设置3级,均采取客观量化评分方式。突出绩效评价的客观性、精准性,区分技术和产品开发类、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和应用示范类,分别设置评价指标权重。严格把控质量关口,突出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对提交的资料、形式审查内容进行细化。同时,对专家组评审会议程序及评议内容进行了明确。

6.优化项组织管理程序。全程依托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科管系统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实行无纸化验收。验收环节不再需要推荐单位进行逐级把关,项目验收后通过科管系统将结果反馈推送推荐单位备案,有必要的项目可委托其进行核查。项目提交的科研活动记录和产出成果采取清单方式,不再要求提交技术总结报告。加强组织管理内部监督,对专业机构的工作程序及时限和质量要求进行规定。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平台、科技人才(团队)等,以及未纳入科管系统管理的项目验收,参照本文件执行。

三、验收组织与实施

1. 强化验收形式审查。专业机构及时受理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申请,并对以下内容进行形式审查: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所填内容是否与佐证材料相互对应且互为支撑,佐证材料是否具备效力;科技报告撰写是否规范,科技成果汇交信息是否完整,专利证书、技术标准、产品鉴定证书等证照是否属实;财务凭证的完整性、合理性、合规性。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综合绩效评价资料10个工作日内,专业机构应完成形式审查并受理,或反馈不受理意见,其中,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科技报告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受理。

2. 统一验收评价方式。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采用现场评价和书面评价方式,原则上财政支持经费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采取现场评价方式,其他项目采取书面评价方式。      现场评价是指进驻承担单位,通过现场查看或测试、质询讨论等进行评议并形成评价意见。书面评价是指专家通过科管系统审阅综合绩效评价资料,对项目任务指标和绩效目标等完成情况进行评议并独立形成评价意见。财政支持经费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需组织财务审计,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程序委派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开展审计,财务审计费用列项目专项经费的“其他支出”科目开支;500万元(含)以上项目由专业机构委派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项目推荐单位为高等学校的,可由其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审计。专业机构负责财务核查,对财务审计的依据充分性、结论可靠性、工作质量及重大违规问题披露等进行核查。

3. 规范验收组织实施。 专业机构结合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受理情况,原则上每季度可以组织一次以上综合绩效评价,自受理后3个月内完成综合绩效评价。集中评议需安排会议汇报的,原则上每天每组评议项目数量不超过20项。综合绩效评价资料一般应于评价前提交专家查阅。专业机构从科管系统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3名专家组成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相关技术领域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和诚信承诺,优先邀请项目立项评审和中期评估的专家。现场评价和集中会议评议专家提前向社会公示,通讯评议专家评价后3个工作日公布。

4. 明确验收不通过情形。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合格及以上的通过验收;综合绩效评价不合格的不通过验收。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或不配合验收工作;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的,或未经批准擅自修改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或未经批准转包、分包科研任务;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私分财政科研资金;违反科技伦理规范,或未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并监督执行;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编造科学技术成果,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项目执行过程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5. 加强验收评价结果运用。综合绩效评价优秀的,项目承担单位相应提升科研诚信等级,申报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支持,执行项目过程减少监督检查频次。有明确应用要求的,专业机构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后2年内组织对成果应用情况的现场抽查和评估。综合绩效评价不合格的,以及“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评价”指标为0分的项目,按规定收回结余专项资金或取消后补助资金。通过验收项目的结余资金,留归承担单位2年内统筹用于本单位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结余资金仍未使用完的部分,专业机构负责督促承担单位按规定上缴国库,逾期不上缴的按照法律途径追缴。

    6. 加强责任主体诚信管理。 项目验收工作全过程按照《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对各参与责任主体进行科研诚信管理,涉及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由专业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监督与诚信部门按程序纳入科研诚信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因主观原因致使综合绩效评价不合格的,纳入严重科研失信行为记录进行惩戒。项目执行期满前3个月内未提出延期申请,或执行期届满6个月后未填报综合绩效评价材料的,或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未通过验收的,承担单位和负责人纳入严重科研失信行为记录,项目主管部门按终止程序处理并收回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