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查规定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01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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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保障本委机关依法、合理、公正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是指本委机关执法处室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决定前,对决定内容合法性、合理性提交综合法规处进行审核、检查的过程。

  第三条 行政处罚类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对公民处以1万元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罚款。

  行政许可类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准予或者不准予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并依法举行听证的许可事项。

  行政强制类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第四条 处罚类的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职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是否成立、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完整;

  (四)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

  (五)实施处罚所适用的裁量是否合理、适当;

  (六)遵守法定程序方面是否存在问题。

  第五条 许可类的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是否合法有效;

  (二)办理行政许可的过程、期限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三)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四)举行听证的,是否是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依法履行的程序是否完整,决定是否适当。

  第六条 强制类的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职权;

  (二)依据是否符合法律法定;

  (三)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

  (四)强制执行的,是否可以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第七条 执法处室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查或者经审查后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综合法规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书面法制审查意见返给起草决定文书的执法处室。

  第八条 经审查后提出不同意见的,执法处室应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综合法规处。

  法制审查意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采纳。

  第九条 综合法规处出具的法制审查意见应当作为执法文书装入执法案卷,并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内容之一。

  第十条 本委执法工作人员故意回避法制审查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执法决定违法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