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浏阳市贯彻落实〈关于振兴长沙工业实体经济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1日

来源:企业减负

阅读:191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浏阳市贯彻落实〈关于振兴长沙工业实体经济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4日

  浏阳市贯彻落实《关于振兴长沙工业实体经济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长沙市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振兴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振兴长沙工业实体经济的若干意见》(长发〔201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工作推进机制

  第二条 
加强组织领导。由市兴工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振兴工业实体经济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分析研判、问题解决、督促检查、考核评比等工作,全力推进工业实体经济发展。(牵头单位:市兴工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83611964)

  第三条 
实行市级领导和部门联系企业(项目)制度。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落户项目和六大重点产业中的龙头骨干企业实行市级领导联系、市直部门负责制,并按照“考核联系领导、考核责任部门、考核责任干部”的方式进行考评。(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联系电话:83612538)

  第四条 
加强企业运行和项目建设调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乡镇(园区)工业经济运行分析会;不定期选择7—10家企业(项目)召开调度会,及时解决发展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联系电话:83612538)

  第五条 
设立“企业宁静日”。确定每月1日—20日为“企业宁静日”,在此期间,除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环保、安全执法检查外,未经兴工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各职能部门不得随意进入企业开展检查、收费。(牵头单位:市优化办,联系电话:83661423)

  第六条 
实施优化发展环境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企业的跟踪服务,做到政策宣传、业务指导、整改帮扶“三优先”,不滥查、不乱罚,不随意评比,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制。(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联系电话:83621808)

  第三章  管理服务机制

  第七条 
用地支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林地利用规划,适时调整用地规划,全力保障重点区域和重点产业的企业发展用地需求。国土部门优先工业用地审批,每年新增建设用地中工业用地的比例不低于40%;调剂市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安排工业“重点发展区域”企业用地。(牵头单位:市国土局,联系电话:83611570)

  第八条 
人才支持。积极促进企业与高等院校以及科研院所的联系合作,促推专利转化、新产品开发、产能提高。积极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努力引进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把人才振兴计划与工业振兴计划紧密结合起来,每年举办2场次以上工业企业人才招聘会,招聘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到企业生产、项目建设一线,为工业经济持续发展蓄积人才。(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联系电话:83641068)

  第九条 
媒体宣传。在工业专项发展资金内设立宣传专项经费,加大工业企业、项目建设、园区发展和支持工业发展先进事迹宣传报道力度,浓厚工业发展氛围。在《浏阳日报》设立工业类周刊,出版《浏阳工业》杂志(双月刊)并免费发放至相关单位。(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联系电话:83611964)

  第十条 
减轻企业负担。认真落实国家减免小型、微型企业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对工业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加强对依法减税等惠企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加大对乱收费、乱罚款、乱评比、乱检查、乱摊派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企业非恶意且情节轻微、未造成重大影响的违规行为,实行首次免罚制度。(牵头单位:市发改局,联系电话:83612719)

  第十一条 
实施“最多跑一次”。各部门根据权利清单,按照《浏阳市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浏发〔2017〕7号)要求,做好“最多跑一次”工作,提高审批效率,加强服务意识,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牵头单位:市编委办,联系电话:82876808)

  第四章  政策支持体制

  第十二条 
建立企业融资保障机制。规范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存放管理,探索建立财政资金与银行对我市贡献挂钩的激励机制,引导银行加大对我市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导向作用。按照《浏阳市本级财政资金存放银行评价分配办法(试行)》要求,建立银行恶意抽逃贷款和财政存款挂钩的联动机制,对银行向工业企业已承诺续贷、企业满足先还后贷条件下而不实际续贷等恶意抽贷、压贷行为,经查实认定为恶意抽贷、压贷行为后,财政部门即转出不少于抽贷额两倍的财政性存款(含国有公司存款)。(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联系电话:83601102)

  第十三条 
多渠道、多方式筹措工业发展资金。一是研究和用活国家产业扶持政策,向上争取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支持企业发展。二是加大招商引资和项目推介力度,争取更多有实力的大企业落户浏阳。三是引导市内各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特色产业、龙头企业的资金支持。四是设立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发展资金5000万元(其中工业集中区专项扶持资金1000万元),主要用于振兴工业实体经济。

  第十四条 
实行工业集中区新增用地出让金返还政策。按照《中共浏阳市委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体制推行“扩权强镇”改革的通知》(浏发〔2015〕8号)执行。(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联系电话:83601072)

  第十五条 
企业税收贡献奖。对企业当年纳税额首次登上5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5亿元、8亿元、10亿元台阶,且企业当年纳税形成的地方收入部分的增速不低于全市地方收入平均增速,分别奖励企业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50万元、6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其中对年纳税额连续两年以上保持在10亿元以上的企业,市财政每年奖励企业100万元;房地产企业税收贡献台阶奖从2000万元起步。此项奖励的对象不含市本级国有企业;园区招商引资企业按合同约定执行。(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联系电话:83601185)

  第十六条 
银行贡献奖。银行贡献奖根据各银行贷款新增(40分)、税收贡献(40分)、不良贷款率(10分)、政银合作(10分)、落实总部经济情况(15分,加分项)进行综合打分,按照贷款新增占比贡献率和考核得分核定奖金。根据税收贡献、贷款新增、贷款成本、产品创新等进行综合考评,评选金融工作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4个,并授予奖牌。对创新抵押、质押、担保等方式,显著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金融产品,当年贷款新增额超过1000万元的,评选金融创新奖,并授予奖牌。(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联系电话:83601631)

  第十七条 
上市贡献奖。凡企业注册地点在浏阳市,并成功实现境内或境外上市的企业,且首发募集金额60%以上投入我市范围内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注:根据关于振兴长沙工业实体经济的若干意见,企业上市补助400万,浏阳与长沙财政各负担50%)。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60万元的前期费用补助(注:根据关于振兴长沙工业实体经济的若干意见,新三板挂牌成功企业补助120万,浏阳与长沙财政各负担50%);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完成股份制改造,且实现融资(非股权转让和发行私募债)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前期费用补助。(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联系电话:83612538)

  第十八条 
企业增产增效奖。对当年产值过10亿元的企业且产值和税收增幅均超过20%的企业,按照每新增产值1亿元奖励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当年竣工投产并新“进规入库”的亿元企业奖励1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联系电话:83612538)

  第十九条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装备升级奖。工业企业年度内完成技术改造或装备升级投资额在200万元、500万元(含)以上的建成项目(投资额度按计税发票计算),当年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补;且连续3年,每年分别按照与上年同比企业上缴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量部分的15%、2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企业累计获得本级奖补资金不超过其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特别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或关键技术改造项目奖补,市政府另行专题研究。(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联系电话:83612796)

  第二十条 
集约节约用地奖。新开工建设的工业项目的生产车间(含标准厂房)容积率达到1.5以上的,从第三层起(含三层)生产厂房按50元/平方米补助(最高补助30万元);用地面积20亩以下的工业项目原则上进入标准厂房,并给予租赁企业三年的5元/平方米·月补助(单个租赁企业年补助最高5万元);单宗工业用地原则上不超过300亩,重大项目实行分期分批供地,首期供地后开工面积达到2/3以上或实际投资额达到总投资额70%以上方可再次供地。加强工业项目闲置土地清理,企业用地被国土部门认定为地块闲置的,依约取消原招商引资商务合同约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联系电话:83612796)

  第二十一条 
产业平台建设奖。主导产业新建立的研发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工业产品会展平台、检测平台、试验工程中心等获得国家级、省级部门批准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经批准设立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当年申报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及企业研究院获得国家级、省级部门批准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联系电话:83621808)

  第二十二条 
两化融合奖。鼓励工业企业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升核心竞争力,推动设计研发数字化、制造装备智能化、生产过程自动化和经营管理网络化在工业企业中的普及,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每年重点扶持“两化融合”示范企业10家,每家奖励5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联系电话:83654786)

  第二十三条  两型示范奖。被评为国家、省“两型企业”示范单位的,分别配套奖励20万元、1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联系电话:83621808)

  第二十四条 
招商引资中介奖。在我市投资固定资产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1亿元以上,且完成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境内招商引资项目,分别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5‰、7‰给予中介人奖励。在我市投资的外商投资项目,到位外资500万美元、8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分别按其实际到位外资的4‰、5‰、7‰给予中介人奖励。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引进总部企业注册落户我市并产生显著效益的,年纳税额2000万元以上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总部奖励200万元、年纳税1500万元以上的世界500强企业区域性总部奖励150万元;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国内行业10强企业总部奖励100万元、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国内行业10强企业区域性总部奖励50万元。引进对浏阳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了政策支持的,不重复奖励。具体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浏政发〔2017〕7号)执行。(牵头单位:招商引资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3627996)

  第二十五条 
促进外贸发展奖。当年进出口额在300万美元、500万美元、800万美元、1000万美元、1500万美元、2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以上的,分别奖励4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60万元人民币。(牵头单位:商务合作局,联系电话:83661996)

  第二十六条 
科学技术发明奖。授予在本年度对产品、工艺、材料等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组织和公民。设科学技术发明市长奖及一、二、三等奖,其中市长奖1个,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4个,分别奖励20万元、6万元、4万元、3万元,如果当年没有合适的奖励对象,可以空缺。(牵头单位:科技局,联系电话:83673567)

  第二十七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技成果,完成重大科技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公民。设科学技术进步市长奖及一、二、三等奖,其中市长奖1个、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4个,分别奖励20万元、6万元、4万元、3万元,如果当年没有合适的奖励对象,可以空缺。(牵头单位:科技局,联系电话:83673567)

  第二十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奖。对当年经省科技厅认可,科技部备案的新进高新技术企业,每个奖励10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湖南省、长沙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和公民给予配套奖励。获得国家级或湖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配套奖励50万元;获得长沙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的,配套奖励30万元;获得湖南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或长沙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产学研合作与科技成果转化奖的,按其所获上级奖金予以全额配套。年度内同一组织或公民就同一技术项目内容获得上级科学技术奖,原则上只能对最高一级获奖奖励配套,不重复奖励。(牵头单位:科技局,联系电话:83636110)

  第二十九条 
兼并重组奖。花炮企业当年每兼并收购一家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花炮生产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以此类推);花炮企业当年收购或控股域外烟花爆竹经营公司且资金投入在200万元到500万元以内的,给予10万元奖励,收购或控股资金在500万元到1000万元以内的,给予15万元奖励,收购或控股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花炮局,联系电话:83685768)

  第三十条 
花炮出口生产奖。对年生产出口花炮产品10万箱以上、出口量增幅达到行业平均增速且出口税收在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奖励。(牵头单位:花炮局,联系电话:83685768)

  第三十一条 
花炮创新奖。鼓励开展花炮行业创新攻关、智能制造活动。对当年获得花炮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发明专利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成套机械发明专利且通过安全鉴定或者科技成果鉴定的,给予2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花炮局,联系电话:83685768)

  第三十二条 
质量和品牌建设专项。当年新获取国家质量管理奖、省长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国家级标准化示范项目、湖南省名牌(著名商标)和长沙市市长质量管理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20万元、20万元、20万元、5万元、5万元奖励。并从获奖的次年起,连续两年按企业纳税形成的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较上年增加部分的10%奖励,年度最高限额30万元。(牵头单位:食药工商质监局,联系电话:83611576)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奖励政策每单项内不重复计奖,获奖额度按最高奖励标准计算。当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其他不适合奖励情形的单位,不纳入扶持、奖励范围。享受单独财政体制的园区及乡镇内企业(园区、乡镇及辖域内公共服务平台除外)相关扶持、奖励政策,参照本文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其资金由园区、乡镇自行解决。

  第三十四条  本市2017年以前涉及企业奖励的文件停止执行。省、长沙市要求本级配套奖励的按上级文件执行,不足部分予以补齐。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